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 5 则范文 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委托评审管理: (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备案,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 2010 年第六号令,以下简称《能评办法》)有关要求,需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以下简称环资处)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按照《能评办法》有关要求,需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报环资处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工作由环资处负责。 第四条评审工作暂由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向环资处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在向国家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前,向环资处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 申请节能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国家级开发区、中直、省直企业名义主送我委的《关于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的请示(函)》一式二份,文件内容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二)在我委备案的编制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一份;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第六条环资处接到省直有关部门、中、省直企业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评审申请后,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属于省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的项目范围; (二)是否符合国家《能评办法》和相关政策要求; (三)节能评估文件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申请节能审查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2 第七条环资处初审通过后,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委托书》(见附件),经责任人和批准人签字后,加盖印章,正式向评审机构下达评审任务。 第八条评审机构接到《委托书》后,与环资处进行沟通衔接,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开展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