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周课时工作量核定标准(转)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周课时工作量核定标准(转)2010-06-2816:47:45|分类:教师博览|字号订阅余教教〔2007〕193 号关于印发《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修订稿)《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周课时工作量核定标准》等课程文件的通知区属、局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中心学校、中学、中心小学,民办学校:为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我局经过反复调研和征求意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课程政策,修订《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修订稿)(以下简称《课程计划》),制定《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日课表参照》、《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息时间表参照》,并结合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师生比、班额、学科特点等参量,制定《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周课时工作量核定标准参照》。现印发给各校,并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提高认识,自觉维护课程计划的严肃性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体现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适应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制约着学校办学质量和方向。课程计划是政府管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育教学,落实素质教育的纲领性文件。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分别对国家、地方和学校如何落实课程计划提出指导意见,我区《关于印发&It;余杭区学校课程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稿)>的通知》(余教教[2005]155 号)也对学校执行课程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自觉执行课程计划是新课程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轻负高质”、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不得违犯义务教育课程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得擅自变更课程计划。二、依法治教,增强执行课程计划的自觉性自觉执行课程计划,是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要求,不容质疑,不容动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区颁布的课程计划有关文件开展教学工作,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凡擅自取消或减少未纳入教学质量监测范围、升学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