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 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sycr-2012-01002 市政办发〔2012〕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XX 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 日 XX 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管理暂行办法 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自住房屋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辅助用房、院落)的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住房用地面积是指住房垂直投影占地面积。 第四条村民对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归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宅基地。农村村民使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住建、规划、公安、农业、水利、林业、公路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利用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乡(镇)村建设规划和农村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布局、数量和用地规模。 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属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应符合景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推进集约用地建设模式,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调配产权、统一基础设施、统一分摊成本、统一供地联建的原则组织农民集中成片建房,从严控制村民单独选址建房。 第九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与村庄改造、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