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XX 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XX 县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08〕162 号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XX 县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 县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政府性专项资金,由市建设局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发改、建设、财政、水利、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自来水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凡直接或间接向市、镇污水处理企业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按法定程序核定
第七条由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按月计收,由市建设局委托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收取后,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月度终了后的 7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由其他自来水经营单位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按月计收,暂先由市建设局委托该自来水经营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
自来水经营单位应在月度终了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八条自备水源用户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