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XX 县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字体:大中小】 2011 年 08 月 02 日 16 时 55 分【视力保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个人建房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XX 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用房
第三条县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个人建房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核发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国土部门负责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村(居)民建房申请建设用地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建房审核、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申报建房材料真实性的审查,负责选址、规划、用地的审核、放线、定界、填表、制图等工作,核发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农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房过程实施监管,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等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建房户的审查、公示、申报工作,并负责建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协调及本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房行为的巡查、报告工作
第四条农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规划,并符合集中居住、节约用地的要求;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镇(乡)、村规划的,不得受理和审批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
坚持“建新拆旧”的原则
村(居)民实施个人建房后,按规定应当退出原宅基地的,应当书面承诺于新房建成后按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退出原宅基地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退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及时组织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 条件、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