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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草案大全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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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草案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保护及与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保护原则] 公路保护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主管机关职责划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检、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公路保护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但经营性公路保护经费中的非行政性经费除外。第六条[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表彰奖惩]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对公路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公路线路保护第八条[公路土地使用权登记] 国家实行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制度。 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的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并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核发土地证书。 对于新建、改建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办理新建、改建公路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涉及的费用列入公路建设成本。第九条[公路登记和档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档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明确公路管理保护主体,并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核发证书。 依法变更公路管理保护主体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公路命名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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