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 8 8 煤炭地质勘探收费标准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文 件 计价费(1996) 2853 号 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定颁布煤炭地质 勘探收费标准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为促进煤炭地质勘探业的发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的通知》(国发[1993]20 号) 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煤炭地质勘探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地质勘探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的制定和调整由煤炭工业部拟定方案,报国家计委审定颁发。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勘探单位承接的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及煤炭地质技术服务工作。 三、 煤炭地质勘探收费标准应当在委托勘探合同中明确,同时合同中要约定委托方所要求完成的地质工作任务,明确各项实物工作量、采区地震工作量以及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1 6 8 9 四、下列各项费用未计入国家规定的煤炭地质勘探收费标准,由委托方负责筹措解决并支付: (一)收集煤炭地质部门以外的地质资料; (二)青苗、树林、土地赔偿、障碍物拆除,一次性进入施工区的道路维修费、调遣费、运输费; (三)水上勘探的作业船及船工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维护费用,沼泽区施工的特殊费用; (四)除按国家或合同规定应汇交地质报告之外的地质报告制图印刷费。 五、由于委托方的原因造成的返工、停工、窝工,由委托单位支付损失费,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协商议定。 如勘探质量和技术水平以及勘探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应减收或免收勘探费,由此而造成损失的,应对委托方给予赔偿。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未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的勘探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地质勘探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接受物价部门和煤炭地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等行为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罚。 七、国家提倡在地质勘探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对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的勘探项目,可参考本标准编制标书,确定收费总额及支付办法。 八、 重新审定颁布的收费标准自199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收费标准相的抵触的,以本收费标准为准。 1 6 9 0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煤炭 勘探 收费标准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