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隧道、桥涵、路基施工的爆破作业管理,严肃作业程序,提高爆破作业水平,防止爆破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的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在工程建设中需要使用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进行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施工现场
爆破作业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管理工作负总责,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四条 从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的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第五条 大爆破B级及以上及各项特种爆破应提出爆破设计书,报项目部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业主审查,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制度 第六条 承担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爆破资质,从事与资质相适应的爆破作业; 2 第七条 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四大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指定现场爆破负责人(爆破领工员、班长)
第八条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或作业证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b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公安部颁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c
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领工员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爆破四大员应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四大员证
第九条 爆破作业施工单位 ,必须建立如下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贯彻实施: a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