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鞍政办发[2008]100 号) 发文时间2008 年12 月0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具有物业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的经营服务性费用。主要包括日常管理与服务、房屋管理、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项内容。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 督 管理工 作 。 第七 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 列 条件 ,方 可 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 经工 商 行政管理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二) 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 资质确 认 ; (三) 取得 税 务登 记 证 书 并 依 法纳 税 ; (四) 承 接 物业项目 时,对共用部 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 真 查 验 ,验 收手 续齐 全; (五) 管理人员 、专 业操 作 人员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取得 物业管理职 业资格证 书或 者 岗 位 证 书 ; (六) 有完 善 的物业管理方 案 ,质量 管理、财 务管理、档 案 管理等制度 健 全; (七 ) 管理服务人员 统 一着 装 、佩 带 标 志 ,行为规范。 第八 条 住宅共用部 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大 修、中修和更 新 、改 造 费用,应当通 过 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 予 以列 支 ,不得 计 入 物业服务支 出 或 者 物业服务成 本。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支出使用,并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 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护坡墙、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