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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与人保的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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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法律问题研究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树无皮不存。这说的是诚信问题,做人是如此,市场经济也是这样。市场经济要得到良好运行,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不可缺少的,因为支撑金融世界的是”信用”,而”信用制度的核心是担保制度”。担保可以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种,前者以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也称为物保,提供物保的主体被称为物上保证人;后者以保证人作为债权的担保,也称为人保。人保依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前者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客观上无法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后者则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保证人直接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保证形式。 一、物保与人保的内涵 物保是以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即以债务人自己或第三人的特定化或一定期间内可特定化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具体讲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其自身的特定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优先得到清偿。它包括《物权法》中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保是以人的信誉担保债务的履行,即是以建立在第三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基础上的个人信誉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具体讲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其自身的全部资产和信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由担保人负责清偿。它的典型形式为保证。债权人基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所享有的是保证债权,债权人基于物的担保所享有的是担保物权。 二、物保和人保的特征比较 物保与人保这两者的共同特性有两个,一是从属性。即不论是保证债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二是补充性。即物保和人保对于债权的实现具有补充的法律意义,一般只有在主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无法得到满足时才能实现担保利益。但物保和人保两者是具有比较大的区别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主体方面 2 物保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而人保则只能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由主债务人自己提供时,属于责任自负的范畴,而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却是一种不利益。同时,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仍然要向债务人追偿,增大了成本。为此,法律给与了第三人特别的保护。例如,第三人可以要求反担保;主债务转移未经第三人同意,担保三、物保和人保并存的关系责任免除;加重保证人负担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对加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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