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论述 一、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在我国,物权法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种类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回复登记和涂销登记等具体形式
二、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
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是物权,都是物权法中的他物权
但,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二者又有着 质的区别:首 先 ,二者设立的目的不同
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其次 ,二者的权利性 质不同
担保物权多 为具有从 属 性 的从 权利中,因 主债的设立而设立
而用益物权多 为具有独 立性 的主权利
第三,标的物不同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 为不动产
第四 ,客 体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