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侦查工作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225 条规定,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这些是确定监狱侦查主体地位的法律依据
然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公安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的,而且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缺少进一步的实践与理论总结,在狱内外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对于监狱如何具体行使侦查权的问题,没有进一步符合当前形势发展的规定
为了保证监狱充分、正确方'案,范'文'库欢,迎您 1 采 集地行使侦查权,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监狱侦查权及其行使在实践中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监狱的侦查范围 现行法律关于监狱侦果范围的规定有三条.其一是《监狱法》第六十条,该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其二是《刑事诉讼法人第二百二十一条,该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
”其三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 条第二款 ,该款 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侦查
” 但 是,法律没有明 文规定服刑期间的罪犯在监狱场 所外犯罪的案件、罪犯与社 会上 的犯罪分子 共 同 犯罪的案件、罪犯的漏 罪是共 同 犯罪的案件的侦查管 辖 问题
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加 以 研究和 确定
( 一) 罪犯在监狱场 所外犯罪的侦查管 辖 罪犯在监狱场 所外的犯罪指 罪犯脱 逃 或失 控 后 在社 会 上 实施 的犯罪、围绕 罪犯在监狱场 所外犯罪的侦查管 辖 ,有两 种 观 点
第一种 观 点 认 为,罪犯在监狱场 所外犯罪的案件应 由监狱侦查
其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该条规定.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时,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