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水利职工技术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XX 省水利职工技术协会是从事水利管理、科研、教育、生产等方面的事业、团体、企业以及有关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接受 XX 省水利厅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专业性非营利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广泛团结水利行业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水利管理、科研、教育和生产活动,促进技术进步,服务于广大水利职工、服务于水利工作发展、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设在 XX 市,办公地址。XX 市舜世路 1 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委托承担与本协会相关领域从业单位和人员的有关资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查工作,受委托组织水利工程管理等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受委托进行本协会有关领域技术报告的技术审查、技术成果的鉴定以及有关工程验收,水利相关标准规范制订,组织技术培训,参与科技市场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三)组织会员大力开展相关行业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四)受委托开展本协会相关行业优秀成果和学术论文的评选活动。出版行业书刊或资讯材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科学考察工作,加强同省内外、国内外有关协会(学会、研究会)、有关组织及学者的友好联系和合作,交流水利技术最新成果、先进技术,推动我省水利技术进步。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技术权益,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举办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水利事业发展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规定条件者,均可审请入会。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凡与本协会工作有关的事业、企业、社会团体均可提交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分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一般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单位代表享有个人会员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个人会员 凡从事与本会有关领域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水利行业三年以上的工作人员,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人员;长期从事协会相关行业工作的其他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个人会员必须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可成为会员。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 1、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学术资料,优先在协会主办的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