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调整的立法建议 浅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 论文摘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自土地改革运动以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设致力于保障农村人口居住权,实现居者有其屋
由于历史遗留和新生的一些因素,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初始取得制度在主体范围、取得方式的无偿性、取得程序的性质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论文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完善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特点 在当前中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想建房,必须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从宅基地所有权人处取得;一种是从其他宅基地使用权人处受让取得
前者就是本文要探讨的初始取得,后者为继受取得
它具有以下特点: 1
主体特殊性,唯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主体资格,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资格
客体特殊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客体仅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排除国家所有的土地,同时这也就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自由转让的,只允许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转移
取得的无偿性,我国农村宅基地初始取得是无偿取得的,这是因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福利的性质
取得的唯一性,现行《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明确确立了“一户一宅“的原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且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经初步的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但是在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规制上却仍旧带着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如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划拨制度、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等,均己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历史遗留因素和随着时代发展所带来的新情况,使得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存在着一些尚未解决但又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