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条 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前期物业交付前,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人应当遵守本规约
违反本规约,对其他业主及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三条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由业主共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1 区分所有权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其他依法应由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2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道路、绿地及公益性文体设施等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
3、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1第四条 业主应严格执行用电、用火、用油、用气等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章行为及时举报;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第五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业主应保持物业外貌、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 业主应按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告知利害关系人和物业管理人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