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嵘昌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昌隆煤业有限公司 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编制时间: 二 0 一三年 - 2 - 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的管理规定,保证矿井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 条和 100 条规定,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第一条 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以下规定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 2 次;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 2 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 1 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 1 次。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 止 工作,并撤 到安全地点。 - 3 - (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 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 次。 (八)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值班矿长汇报。 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条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下列规定。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