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 0 0 4 年第4 1 2 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 0 0 6 年第2 3 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甘政发[2 0 0 7 ]4 9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品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在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 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甘肃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加油站和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设立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网点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资格的备案程序;负责对各市州商务局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成品油仓储企业、零售企业(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情况的核实;负责按“以站带点、站点结合、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的原则,对农村加油网点经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省商务厅备案;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