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甘肃高院关于PE投资中“对赌协议条款”有效性的判决书

甘肃高院关于PE投资中“对赌协议条款”有效性的判决书_第1页
1/10
甘肃高院关于PE投资中“对赌协议条款”有效性的判决书_第2页
2/10
甘肃高院关于PE投资中“对赌协议条款”有效性的判决书_第3页
3/10
1 甘肃高院关于PE投资中“对赌协议条款”有效性的判决书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公司增资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亦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计静怡,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海涛,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迪亚有限公司(WISDOM ASIA LIMITED)。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波,女,汉族。 2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陆波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三初字第 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富公司委托代理人计静怡、涂海涛,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及陆波委托代理人孙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 11月 1日前,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星公司)作为甲方、海富公司作为乙方、迪亚公司作为丙方、陆波作为丁方,共同签订一份《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书》),其中约定:甲方注册资本为 384万美元,丙方占投资的100%,各方同意乙方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甲方进行增资,占甲方增资后总注册资本的3.85%,丙方占96.15%。依据本协议内容,丙方与乙方签订合营企业合同及修订公司章程,并于合营企业合同及修订后的章程批准之日起 10日内一次性将认缴的增资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合营企业合同及修订后的章程,在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乙方在履行出资义务时,丁方承诺于2007年 12月 31日之前将四川省峨边县五渡牛岗铅锌矿过户至甲方名下。本次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1、收购甘肃省境内的一个年产能大于1.5万吨的锌冶炼厂;2、开发四川省峨边县牛岗矿山...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甘肃高院关于PE投资中“对赌协议条款”有效性的判决书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