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肃高院关于PE投资中“对赌协议条款”有效性的判决书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公司增资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亦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计静怡,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海涛,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迪亚有限公司(WISDOM ASIA LIMITED)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波,女,汉族
2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陆波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三初字第 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富公司委托代理人计静怡、涂海涛,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及陆波委托代理人孙赓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 11月 1日前,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星公司)作为甲方、海富公司作为乙方、迪亚公司作为丙方、陆波作为丁方,共同签订一份《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书》),其中约定:甲方注册资本为 384万美元,丙方占投资的100%,各方同意乙方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甲方进行增资,占甲方增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