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意见》、《国家储备肉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和 《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是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肉类市场异常波动,确保肉类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满足紧急状况下城乡居民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充分体现市级物资储备的社会效应。 第三条 生猪活体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生猪活体储备属市级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编制、监督、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对承储养猪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储备品种、数量及补贴标准 (一)储备品种:生猪活体。 (二)储备数量:2000 吨,折合活猪3 万头。 (三)储备补贴标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生猪储备补贴标准,在储备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每头猪补贴30 元;在储备期间实际动用了活体生猪,按实际动用量每头猪再增加储备补贴1 0 元,即每头猪补贴共4 0 元。 第五条 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 (一)储备方式 由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企业(以下简称储备基地)实行定点储备,期限为一年。采用随时调拨的方式,储备基地要在本年度内随时保证储备调拨任务需要,在保证年度储备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正常更新出栏。 (二)储备动用 生猪活体储备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动用:1 、因发生持续性或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肉品供需严重失衡时;2 、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市范围或局部(县城以上)肉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3 、战争等重大事件发生;4 、紧急对外援助;5 、其它紧急事项。 (三)储备调拨 发生重大情况确需动用市级生猪储备时,各县(市)、区政府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商务局按照操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生猪储备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市财政局直接将储备补贴拨付储备基地。具体管理由市财政局按照《河北省生猪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