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XX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 年 11月 5 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规范合作医疗办事程序,保障合作医疗制度有序运行,根据《XX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合作医疗运行中操作、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在合作医疗运行年度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合管局)可根据全县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补充、修改建议,报省、市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同意,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合作医疗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方便农民就诊、技术功能合理、机构属性平等的原则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有效的《医疗执业许可证》,有相关的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和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管理程序,有良好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社会声誉,能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三)县合管局应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资质、申报方式、时限提出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综合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发文授牌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合作医疗的政策和规定; (二)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执行合作医疗政策和规定,控制医疗费用; (四)及时调查、统计、上报与合作医疗有关的信息资料;按月公示参合病人费用补偿情况; (五)完成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局签定协议,缴纳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