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Theguidelinesofcounty(city,district)administrationforoperationandmaintenanceofruraldomestic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征求意见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编制组2017 年 1 月、八、■前言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宜居环境,切实加强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五位一体”的运维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 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则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规范了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各方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导则。本导则为首次发布。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亚大自动化有限公司本导则参与起草单位: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湖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淳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杭州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丽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沈应华沈旭晟施幸星潘晨龙马旭新曹素华谢和坤张玉明范建强邵向晖徐振华俞峰姚芩王绪寅何起利顾忠赵艳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县(市、区)管理 33.1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管理 33.2 运维管理部门的管理 34乡镇(街道)管理 55村级组织管理 66 农户管理 77 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管理 8附录 A 运维管理架构图 9附录 B 资金拨付流程图 10本导则用词说明 11引用标准名录 1211 总则1.0.1 为加强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不断提高负荷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改善农村宜居环境,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五位一体”的运维管理。1.0.3 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五位一体”的运维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和各地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22 基本规定2.0.1 县(市、区)应建立健全“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管理体系。2.0.2 县(市、区)应把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纳入对部门和乡镇(街道)综合考核的内容之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