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融体系与金融中介 第一节金融体系概述 一、金融体系与金融中介 金融体系是实现货币资金聚集、分配、流通以及实现金融产品交易的一个系统。一般而言,金融体系由资金流出方(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流入方(资金短缺单位),沟通二者有机联系的中介机构,以及对这一系统进行调控与监督管理的中央银行与其他监管机构,三个部分共同组成。从狭义的角度分析,金融体系特指后两个部分:沟通资金供求双方(也称金融交易双方)的金融中介,对之进行调控与监督管理的中央银行(或最高货币当局)与金融监管机构。 由于各国、各地区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其金融体系的组织结构、职能分工也有所差别,由此形成了各种不同的金融体系模式。金融体系格局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当中的地位;第二,金融中介机构的构成;第三,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中央银行为整个社会金融运行的核心,以商业银行、专业银行金融机构为金融运行主体,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为补充,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经营各自范围的金融业务,归属不同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体系模式。这种金融体系模式就是常说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 金融中介是在金融活动当中为资金盈余方与资金需求方提供各种服务,促使资金供求双方实现资金融通或者帮助金融交易双方达成金融产品交易的各类金融机构的总称。在现代货币信用经济中,各种类型专业金融机构所构成的金融中介体系是社会金融活动的载体,也是金融运行的重要支柱之一。 二、金融中介的特殊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中介体现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较,既有共性,更有其特殊的一面。共性主要体现在金融中介机构也具备普通企业的基本要素,例如以获取利润为目标,有一定量的资本、向社会提供特定的产品与服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等。 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殊的经营对象与经营内容。一般经济单位的经营对象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经营内容主要是从事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活动;而金融中介的经营对象是货币资金及其衍生形态这种特殊商品,经营的内容是对货币资金的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资金运动有关的金融交易或与之相关联的金融服务。 2.特殊的经营关系与经营原则。一般经济单位与客户之间是商品或劳务的买卖关系,而金融中介与客户之问的主要是货币资金的借贷、融通与投资关系。金融中介在经营中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