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供铺路用的矿渣及类似的工业废渣(税号2 5 .1 7 ); (二)天然碳酸镁(菱镁矿),不论是否煅烧(税号2 5 .1 9 ); (三)第三十一章的碱性熔渣; (四)矿物棉(税号6 8 .0 6 ); (五)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其他废碎料(税号7 1 .1 2 ); (六)通过熔炼所产生的铜锍、镍锍或钴锍(第十五类)。 二、税号2 6 .0 1 至2 6 .1 7 所称“矿砂”,是指冶金工业中提炼汞、税号2 8 .4 4 的金属以及第十四类、第十五类金属的矿物,即使这些矿物不用于冶金工业,也包括在内。但税号2 6 .0 1至2 6 .1 7 不包括不是以冶金工业正常加工方法处理的各种矿物。 三、税号2 6 .2 0 只适用于在工业上提炼金属或作为生产金属化合物基本原料的矿渣和矿灰。 总 注 释 税号2 6 .0 1 至2 6 .1 7 仅限于下列金属矿砂及精矿: 一、其种类用于冶金工业中提炼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的金属、水银及税号2 8 .4 4 所列金属的矿物,即使这些矿物实际上不用于冶金工业;以及 二、未经非冶金工业正常方法处理的。 所称“矿砂”,适用于含金属矿物。这些矿物与相关的物质共存于矿藏之中并被一起开采出来。同时还适用于在脉石中的天然金属(例如,含金属砂)。 矿砂极少未经冶练前预加工就出售的。最重要的预加工是矿砂的精选。 税号2 6 .0 1 至2 6 .1 7 所称“精矿”,适用于用专门方法部分或全部除去异物的矿砂。这样做是因为异物有可能影响日后的冶练或增加运输费用。 税号2 6 .0 1 至2 6 .1 7 的产品可经过包括物理、物理—化学或化学加工,只要这些工序在提练金属上是正常的。除缎烧、焙烧或燃烧(不论是否烧结)引起的变化外,这类加工不得改变所要提炼金属的基本化合物的化学成分。 物理或物理—化学加工包括破碎、磨碎、磁选、重力分离、浮选、筛选、分级、矿粉造块(例如,通过烧结或挤压等制成粒、球、砖、块状,不论是否加入少量粘合剂)、干燥、煅烧、焙烧以使矿砂氧化、还原或使矿砂磁化等(但不得使矿砂硫酸盐化或氯化等)。 化学加工(例如,溶解加工)主要为了清除不需要的物质。 本税号不包括经煅烧或焙烧以外其他处理后改变了基本矿砂的化学成分或晶体结构的精矿(通常归入第二十八章),也不包括由于多次物理变化(分级结晶、升华作用等)制得的几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