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师职业技能鉴定所和考场的设置标准 一、编制说明 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 号)、《职业技能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 号)、《国家职业标准——美容师(2004 年版)》等制定本标准,以下配置情况按 30 人/批的鉴定能力设置。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认定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 三、人员配置 (一)所长 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 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二)副所长 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5 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三)工作人员 ⒈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⒉考评人员:自有考评员不得少于 3 人。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⒊考务人员: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考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辅助考评员和监考员工作、考务档案管理和办证等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⒋设备维修、材料管理人员:负责技能鉴定所的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及材料管理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⒌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负责鉴定收费和日常账务管理工作。必须持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四、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二)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 (三)岗位职责 (四)档案管理制度 (五)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六)考评员、考务员工作守则、考场规则 (七)安全、保卫制度 (八)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九)其它 五、鉴定资料 (一)国家职业标准 (二)考核大纲 (三)鉴定规程 (四)相关管理文件和资料 六、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况、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规模) 七、场地 (一)办公用房不少于 3 0 平方米,桌椅、文件档案柜、保险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