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 资质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健函〔2012〕136号 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精神,经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推荐,决定在辽宁省等14个省(区)所辖的29个设区的市(地、州)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稳步推进”的原则,有序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基层职业卫生监管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保障体系。 二、任务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在职业危害行业企业分布比较集中、发展机构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先行认可丙级资质机构,加强基层职业卫生监管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丙级机构资质认可条件、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建立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为全面实施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奠定基础。 三、试点单位 山西省:吕梁市、晋中市。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鄂尔多斯市。 辽宁省:大连市、丹东市、营口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伊春市。 江苏省:无锡市、徐州市。 安徽省:六安市、马鞍山市。 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 湖北省:宜昌市、荆州市、黄石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西自治区:柳州市、桂林市。 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 陕西省:榆林市、咸阳市、安康市。 甘肃省:兰州市。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哈密地区。 四、工作步骤 此次试点工作时间为 2012年 10月下旬至 2013年 1月底,各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实施的工作步骤。 1.开展调研。在前期开展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换证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试点地区职业危害分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现状进行调研,综合分析试点地区的工作需求、现有条件和发展潜力,在此基础上确定 1家试点的机构。 2.启动试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下发试点通知,开展试点工作动员,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精神、研究制定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集中精力启动试点工作。 3.工作实施。按照试点方案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