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中医院 医疗纠纷处理规定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 5 1 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本着预防和教育为主、全院参与、规范流程、综合评价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对医院及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持有异议或不满向科室或医院有关部门提出投诉而引起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分类 (一) 医疗差错性医疗纠纷 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或因医疗技术差错导致的纠纷
(二) 服务差错性医疗纠纷 指医院工作人员不尊重患方权益或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差错以及违反医德医风规范引起患方不满导致的纠纷
(三) 费用差错性医疗纠纷 指医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患者多收、错收或乱收费用等引起的纠纷 (四) 无差错性医疗纠纷 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且无医疗技术缺陷,因患方误解或无理取闹等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医疗纠纷
第四条 有差错医疗纠纷的程度定性 我院差错性医疗纠纷分为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两种: 一、医疗差错:根据我院《肇庆中医院医疗差错界定标准》(2 0 1 0 年1 0 月 2 6 日颁布)将医疗差错分级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
二、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3 5 1 号令)规定,我院医疗事故分级为: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五条 全体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