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市 城 市 更 新 土 地 、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 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 范 地 推进 城 市 更新 项目实施,根据《深圳市 城 市 更 新 历史用地 处置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 定》),制定本规 程。 第二条 本规 程适用于经批准纳入城 市 更 新 计划的城 市更 新 单元拆除范 围内土 地 、建筑物信息的核查以及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 市 更 新 的历史用地 的处置。 第三条 城 市 更 新 部门统筹组织城 市 更 新 土 地 、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 处置工作;土 地 整备部门负责核查土 地整备情况,土 地 征(转)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完善土 地 征(转)手续等;土 地 利用部门负责核查土 地 使用权出让及其他用地 批复情况、非农建设用地 情况以及完善农转用手续等;地 政地 籍部门负责土 地 和建筑物权属调查认定、土 地 利 2 用 现 状 核 查 等 ; 登 记 中 心 负 责 核 查 土 地 及 建 筑 物 产 权 登 记情 况 ; 信 息 中 心 等 部 门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管 理 局 , 根 据 其 需 要 协助 提 供 、核 查 相关资料和数据 。各相关部 门 应 附图说明核 查结果。 各管 理 局 具体开展核 查 及 处置工作, 存在疑难情 形需 业务指导的, 应 及 时转请对口处室予以确认。 第四条 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 在土 地 、建 筑 物 信 息 核 查 之前, 相关主体依据 《暂行规定》第四条有关规定提 出申请的, 管 理 局 应 当 对其 提 供 的材料进行审查 , 符合 《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三)、(四)、(五 )项 情 形有关规定的, 管 理 局 应 当 在受 理 之日 起20 个工作日 内 核 发 处理 意 见 书 。 第五条 计划申报 主体申请土 地 、建 筑 物 信 息 核 查 、汇总 的, 管 理 局 应 当 根 据 档 案 、地 籍 产 权 管 理 系 统 等 记 载 的基础 资料, 结合 计划申报 主体提 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核 查 。申请核 查 的范 围 与 已 批准的拆 除 范 围 不 一致 的, 按 照 申请范 围 进 3 行 核 查 、汇总。 (一)土地核 查 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