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兴 区 建 材 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考评内容 满分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安 全 生 产 基 础 管 理 1 资质证照 2 2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2 0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2 8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5 5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3 5 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 0 7 应急救援 6 0 8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3 0 9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4 0 1 0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3 0 1 1 资质和安全协议 2 0 1 2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属实性评价) 5 0 合计 4 0 0 安 全 生 产 现 场 管 理 1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4 0 2 设备设施 9 0 3 作业安全 2 5 0 4 危险化学品管理 1 0 0 5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4 0 6 场所环境 4 0 7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4 0 合计 6 0 0 总计 1 0 0 0 大 兴 区 建 材 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2010 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营业执照与生产经营内容不符; 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生产经营; 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 4、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 条 / 消防验收意见书 2 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 条 /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20 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不得分; 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扣10 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 条 第 5.2.1 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目标 8 企业应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1、未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或未确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