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百合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岗位社工本着“以人为本,助人自助,专业成长,服务民生”的服务理念,旨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温馨服务,让服务对象感到舒适满意
同时为了加强机构对岗位社工的领导以及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促进机构以及社区管理制度的建设及完善,根据《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深圳市社工服务机构行政管理人员工作手册》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岗位社工服务申请程序 第二条 发现服务对象:通过服务对象主动申请或者机构通过外展活动发现潜在的服务对象,或接受转介对象
第三条 服务对象直接向社工申请服务,签订服务协议,展开专业的服务流程
第四条 结束服务:服务目标实现,结束服务;对符合转介的服务对象,机构应按程序转介到相关的服务机构,以保证服务对象能接受到适合的服务;服务对象有权利自行要求退出服务
第三章 中心服务保密细则 第五条 服务对象同意接受服务时,社工应指导服务对象填写服务申请表,社工应填写服务记录表,评估 书 等 材 料
第六 条 在收 集 服务对象材 料 时,社工应解 释 收 集 个 人及家 庭 资 料 的目的
第七 条 社工不 得 搜 集 与 提供服务无 关的个 人及家 庭 资 料
第八 条 社工应妥 善保存 服务对象所 有资 料 ,不 得 向任 何 个 人或组 织 提供其 相关资 料
第九 条 已 存 档 的服务对象资 料 只 容 许 社工或督 导因 工作开展的查 阅
第十 条 服务对象若 想 查 阅 、 修 正 个 人数 据,可 向社工提出申请,填报 更 正
第十 一条 服务转介时,应在服务对象签署 转介同意书 后 ,其 个 人资 料 才 可 以转交 接受转介的社工或机构
但 遇 特 殊 情 况 ,如 事件 涉 及人身 安 全或法 律 条文 ,社工在告 知 服务对象或家 人后 ,可 酌 情 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