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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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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理论建议一、理论核心建议将“人的权利生来平等,安乐死是人权的重要体现”作为正方立论的基础,也是打破反方观点的基本锐器。这实际上是一个判断标准的争论,即站在哪个角度上来判断的问题。建议正方紧紧抓住一点,就是赞成还是反对安乐死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安乐死对象的自主选择,因为这属于他自己的人权,而人权平等,则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理念。所有反对安乐死的基本理由,无非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通过延续患者的生命,来体现旁观者的爱心。这一出发点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以旁观者的选择来代替安乐死对象自己的选择,从而侵害了、抹杀了、否定了安乐死对象的独立人权。二、基本观点1.概念安乐死的现代含义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符合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减少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自愿选择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定义的关键点在于:① 生命无可挽救;② 患者自愿选择;③ 立法规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这些是反驳反方绝大多数观点的锐器。2..安乐死合法化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现代社会良好的法律体系,最根本的就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运用法律来实现公平公正,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而生命的自决权更是人性尊严的内涵之一。“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死亡权和生存权、发展权一样,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活着要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死亡也应该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面对生与死的选择,就好像选择一个人的政治信仰和成长道路一样,只有他自己才有权作出自由独立的决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越俎代庖。我们不能剥夺一个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哪怕他患有先天性的残疾;我们不能剥夺一个公民合法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怕他是一个正在服刑的囚犯。同样,我们也不能剥夺安乐死对象选择有尊严地死亡的权利。这是个人尊严和独立人权的最后体现,是生命中自由选择的最后辉煌。尊重这种个人选择的权利,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1-安乐死合法化率先在欧美发达国家出现这一事实说明,法律体系仅仅“重生”、“优生”已经不够,必须还要重视死亡,重视死亡方式的选择,使每一个公民都有“善始善终”的基本人权。3. 安乐死合法化促进了现代文明道德的建设人生自古谁无死。人总是要死的。但是,什么样的死亡方式才是最好的?这个问题在时候道德中却是长期空缺。“好死不如赖活着”,“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等传统观念依然成为大部分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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