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第一章 总则第 1
1 条 为区分我国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对建筑影响的差异性,明确各气候区的建筑基本要求,提供建筑气候参数,从总体上做到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防止气候对建筑的不利影响,制订本标准
2 条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与施工
3 条 在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时,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气候区划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2
1 条 建筑气候的区划应采用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相结合的原则
2 条 建筑气候的区划系统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两级:一级区划分为 7 个区,二级区划分为 20 个区,各级区区界的划分应符合图 2
2 的规定(见文后插图)
3 条 建筑上常用的 1 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等 21 个气候要素的分布,应按本标准附录一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附图 1
1 至附图 1
21 的规定采用
4 条 建筑气候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二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附表(一)至(九)的规定采用
注:当建设地点与本标准附录二各表所列气象台站的地势、地形差异不大,水平距离在 50km 以内,海拔高度差在 100m 以内时,本标准附录二所列建筑气候参数,可直接引用
第二节 区划的指标第 2
1 条 一级区划以 1 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 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各一级区区划指标应符合表 2
2 条 在各一级区内,分别选取能反映该区建筑气候差异性的气候参数或特征作为二级区区划指标,各二级区区划指标应符合表 2
第三章 建筑气候特征和建筑基本要求第一节 第Ⅰ建筑气候区第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