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受 限 空 间 confined spaces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s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 2 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 安 全隔绝 4.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 氧含量一般为 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4.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 打开人孔、手 孔、料孔、风 门、烟 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 通风 。 4.4.2 必 要时,可采取强 制 通风 。 4.4.3 采用管道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