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2008 年第1 号公告 《关于修订的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对于2008 年7 月1 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08 年7 月1 日前,新申请认证车型新老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车型须在2009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换发新版证书
自2010 年1 月1 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车辆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二○○八年一月一日 编号:CNCA—02C—023:2008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 2008 年1 月1 日发布 2008 年1 月1 日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4 2 术语
4 3 认证模式
4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