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规程 DB32/365-1999 1 总则 1.0.l为贯彻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建筑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管理,适应智能建筑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DB32/181,结合工程实践,特制定本规程。 l.0.2 本规程适用于对建筑物或建筑群的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通信网络系统(CNS)、办公自动化系统(OAS)、综合布线系统(GCS)、系统集成(SI)与电源、防雷、接地及电磁兼容的各项性能、功能的检验和测试。 1.0.3 所以使用的产品、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及要求,并与产品技术手册、使用说明、工程合同规定的内容相符合。 1.0.4 检测过程应由以下主要环节组成: 1 主要技术文件、资料的审查; 2 检测大纲编制、测试方案设计; 3 实施检测; 4 检测结果的评价。 1.0.5 技术文件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国家、省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有关产品的认证认可证书; 2 智能化系统各部分的功能要求书、工程合同、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记录、竣工图、调试报告、软硬件产品性能规格说明、操作手册; 3 系统自检记录、试运行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运行管理制度等。 1.0.6 检测大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检测的目的、检测的依据、检测内容与方法、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用例、检测步骤、检测数据记录与数据处理方法、检测人员组织安排、检测结果评判。 1.0.7 检测项目应覆盖功能要求书、工程合同、设计要求书等文件规定的系统的性能范围。 1.0.8 检测所用仪器仪表的性能应稳定可靠,准确度应优于被测对象的测量误差,并应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1.0.9 检测要求: 1 检测前,智能化系统应已试运行3~6 个月。 2 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授权的法定检测资格。 3 检测过程应遵从先产品,后系统;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的顺序。 4 要求定量检测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三次以上读值。数据处理方法遵照 GB4883 的规定。 5 要求定性检测的项目,判定应一致,是与否的结论应明确,无二义性。 l.0.10 除特别要求外,被检测对象的抽样方法遵照 GB10lll 的规定。 1.0.11 各子系统设计均应满足 DB32/181 及其它有关标准的要求。 1.0.12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有关标准和规范。 l.0.13 引用标准 附件 A 所包含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