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市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
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
开展 3 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师
(五)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举办者)举办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中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出资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三)举办者由多方组成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和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