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受理名称或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 社会团体有关选举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可将本指引有关内容纳入本会章程规定
第四条 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候选人的提名应充分尊重会员的个人意愿,充分听取多数会员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
(四)制衡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建立选举筹备小组、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监督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会员的规范第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会员入会程序,保障会员平等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确保社会团体选举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 会员入会
申请入会的个人或组织,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并填写会员表方可入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一)未经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的;(二)未填写入会会员表的
第七条 自动退会
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但社会团体须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该会员
第八条 会员除名
因违反本会章程等原因,须对会员进行除名的,应由理事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