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以现金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结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以现金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结算
与有字号的个体户发生业务,能否直接转账到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想弄清这些问题,就要从税收相关规定、现金管理规定、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1、对于结算方式税务机关无直接明确要求目前,对于结算方式税务机关虽无直接明确要求,但增值税发票上填写的购货人应该与付款方一致,销售方应与实际收款人一致是有文件规定的
这样,以现金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结算(单位或有字号的个体户直接以个人银行账户结算)显然不符合现行相关税收文件规定,也将会被税务部门作为疑点列为重点稽查的对象
一旦查实属于虚开会被要求补税罚款,构成犯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条款失效点击“阅读原文”),该文件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2、现金结算有使用范围和金额的限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现金不得超过 1000 元,且规定了使用范围
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