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日期:1998 年12 月7 日 实施日期:1999 年6 月1 日 1 总则 1
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合用于生产和储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
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照防火区域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够有效探测的面积
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够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