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 取样指令 取样涉及的程序、管理 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验收取样、半成品、成品取样 水、沉降菌、浮游菌、悬浮粒子检测 法规、指南 取样方法: 1、对原辅料、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及包装材料、工艺用水都应分别制定取样办法
2、对取样环境的洁净要求、取样人员、取样容器、取样部位和顺序、取样方法、取样量、样品混合方法、取样容器的清洗、保管、必要的留样时间以及对无菌及麻毒、精神药品在取样时的特殊要求等应又明确的规定
3、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可在仓储区原辅料取样间或支架式层流罩内取样
4、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
5、中间品、成品取样可以在生产结束时进行,也可以在生产过程的前、中、后期取样
(1) 原则:根据取样计划单进行取样,取样时,应注意样品的代表性
(2) 取样一般由经过培训和考核的专职取样员进行
(3) 样品容器在取样前即应帖上事先准备好的取样标签,以免发生差错
混合样品及分样,应在符合洁净度要求的取样间进行
(4) 取过样的包装、取样日期和相应的化验申请单上要作上取样标记
(5) 取过样的包装要重新密封,防止包装内的材料受到污染或在运输或处理过程中散落并造成污染
应帖上取样标签,以使得在重新打开包装时易被观察到
取好样的包装要放回原货位
取样数量: 1、一般原辅料总件数n ≤3时,每件取样;n为4~300时,取样数为 1n ,n>300时,取样数为12n
*直接样品:直接取自物料的样品称直接样品
**混合样品:将一定数目的直接样品混合均匀后获得的样品称为混合样品
2、中药材总件数n1000时,超出部分按1%取样
3、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包装材料、工艺用水及特殊要求的原料按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4、取样量为全检所需数量的3倍,特殊情况另定
* 对于内包装材料,取样量参照国家标准GB/T28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