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305-2013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 Specification of inspection of Construction Hoist Equipment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3 年 06 月 24 日 施行日期:2014 年 01 月 0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1.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的检验,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等升降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验。 1.0.3 建筑施工中升降设备设施的检验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升降设备 Lifing equipments 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的能够自行升降,垂直、水平运送物料或人员的施工机械。 2.1.2 升降设施 Lifing facilities 主要结构构件为工厂制造的金属结构产品,在现场按特定的程序组装后,附着在建筑物上能够沿着建筑物自行升降的施工作业平台和防护设施。 2.1.3 升降设备设施检验 testing of lifing equipments and facilities 对安装、使用的升降机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条件、安装装置可靠性与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符合程度的验证。 2.1.4 受检单位 the units being inspected 升降设备、升降设施的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 2.2 符号 2.2.1 Qm——最大额定起重量。 2.2.2 Qo——额定起重量。 2.2.3 Ro——最大工作幅度。 2.2.4 V——额定提升速度。 3 基本规定 3.0.1 升降设备设施超过使用年限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3.0.2 受检单位应提供与检验升降设备设施安装使用有关的过程记录。 3.0.3 升降设备设施检验应采用适宜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3.0.4 检验现场具备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雨雪、大雾,且风速不应大于8. 3m/s; 2.环境温度宜为-15℃~+40℃; 3.现场供电电压波动偏差应为±5%; 4.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 3.0.5 升降设备设施的检验分为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当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全部合格时,判定为合格; 2.当保证项目检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中不合格项目数符合下列规定时,可判定为合格。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