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智 能 化 示 范 煤 矿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规 范 做 好 智 能 化 示 范 建 设 煤 矿 验 收 管 理 工 作 , 根据 《 关 于 加 快 煤 矿 智 能 化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 发 改 能 源 ﹝ 2020﹞283 号 )、《 智 能 化 示 范 煤 矿 建 设 管 理 暂行 办 法 》( 国能 综通煤 炭﹝ 2020﹞ 139 号 ) 制定本办 法
第 二条 煤 炭企业是煤 矿 智 能 化 建 设 的 责任主体,应按照《 煤矿 智 能 化 建 设 指 南( 2021 年版)》( 国能 发 煤 炭规 ﹝ 2021﹞ 29 号 )进行 智 能 化 建 设
智 能 化 示 范 建 设 煤 矿 的 验 收 应注重评价智 能 化对煤 矿 生产效率、安全水平等的 提升效果
第 三条 本办 法 适用于 国家级智 能 化 示 范 建 设 煤 矿 的 验 收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验收程序 第 四条 申请智 能 化 验 收 的 煤 矿 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采矿 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生产煤 矿 完成智 能 化 升级改 造, 处于 正常生产状态, 各智 能 化 系统稳定运行 至少 2 个月以上
新建 ( 改 扩建 ) 煤 矿 应完成联合试 运转并竣工 验 收 , 各智 能 化 系统稳定运行 至少 3 个月以上
制定了煤 矿 智 能 化 建 设 规 划和专项设 计, 具有完善的 煤矿 智 能 化 管 理 制度和人才队伍
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二级及以上要求, 一年内未被检查出2 重 大 隐 患 且 未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事 故 ,三 年 内 未 发 生 重 大 及 以 上 事故
未 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 五 条 煤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