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 50m 2 及 50m2 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 1.舞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 3.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1.0.3 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0.1 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2.0.2 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2.0.3 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 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 下一层时,地 下一层地 面与 室外出 入 口地 坪 的高 差 不应大 于 10m; 2.一个 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 于 200m2;且 该 厅、室除设置外窗 和通 向 直 接 连 接 安全出 口 的疏 散 走 道的门 外,不应开 设其他的门 窗 洞 口 ; 3.一个 厅、室的疏 散 出 口 不应少于两 个 ,当一个 厅、室的建筑面积小 于 50m2 时,可 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 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 歌舞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