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 疾 人法律法规汇编 维护好残疾人权益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细致、艰苦的工作。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从2 0 0 2 年起,司法部和中国残联在每年的“5 .1 9 ”全国助残日前,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命名活动。为了使基层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调解人员以及更多的群众熟悉了解我国现有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使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增强法律意识,我们特将《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搜集到一起,供大家学习。 《宪法》(1 9 8 2 年1 2 月 4 日通过,1 9 8 8 年4 月 1 2 日、1 9 9 3 年3月 2 9 日、1 9 9 9 年3 月 1 5 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 9 7 9 年7 月 1 日通过,1 9 8 2 年1 2 月 1 0 日第一次修正、1 9 8 6 年1 2 月 2 日第二次修正、1 9 9 5 年2 月 2 8 日第三次修正修正)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民法通则》(1986 年4 月12 日通过)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