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 号)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 级,且不应低于B2 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 小于10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当采用B2 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 小于6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当采用B2 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其中,当采用B2 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 小于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或B1 级
其中,当采用B1 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其中,当采用B2 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