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66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志军 二 O一 O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