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课件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各位同事: 你们好
今天借这个机会,就即将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与大家交流一下学习心得,以求共同进步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次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
它与前述两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
从 1999年 3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开始调研起草到今年的6月 30日通过,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历经 12个年头,可谓是“十年磨一剑”,明年的元月 1日,就是它正式“亮剑”的时候
现在我就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讲述
我们逐一进行学习
大家先翻到第十六条,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实施条件有四点:一是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二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所谓“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一般是指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这四种情形,它既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也是实施的目的,在设定时要严格把握,在实施的时候也应严格遵守;三是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只能由法律和法规规定,其中法规又包括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两者的权限有区别,具体内容这里不敞述了,有兴趣的可以研究下本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目前我国有很多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了授权,据统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有99件;四是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有一个例外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也能实施,例如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电监会分别根据证券法、保险法、电力法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