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计资[2012] 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集成行业,促进市场健康和良性发展,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做大做强,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 年修定版)》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 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主题词: 计算机 集成资质 条件 通知 抄 送:部内科技司、电子信息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电子五所、电子四院、电子一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012 年 5 月 2 日印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 2012 年修定版) 一、一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称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 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 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