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A90 备案号:XXXXX-XXXX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329.11-2009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1 部分:医院 2009-5-6 发布 2009-9-1 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 言 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 ——第 1 部分:展览会场馆; ——第 2 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第 3 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第 4 部分:公共供水系统; ——第 5 部分:电力系统; ——第 6 部分:学校、幼儿园 ——第 7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8 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第 9 部分:零售商业 ——第 10 部分:党政机关 本标准是 DB 31/329 的第 11 部分,是本市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 3.3 表 1 中序号 1、6、7、11、12、18、20、21、31、34、42、48、50、55、56、62、64、65、66、67 和 4.1.2、4.1.3.d)、4.1.6 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金宝弟、高秋韵、吴凌放、孙亮、张欣、顾忠平 、朱 明初 。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 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 员 会归 口 。 本标准于 2009 年 3 月 首 次 制定 。 重 点 单 位 重 要 部 位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要 求 第 11 部 分 : 医 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