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风险治理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