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2003)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厂房跨度、起重机轨顶标高应与生产设备能力相适应,满足工艺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及采光,窗台标高应尽量降低(不包括封闭式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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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条 2 配置起重机的厂房应按起重机吨位的大小设置检修设施,起重机检修时不应影响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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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条 3 车间地面荷重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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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条 4 地面材料除水泵房、机修间、生活间可以使用水磨石、混凝土外,应选用耐热,耐冲击的素土地面或炉渣地面以及缸砖或铸铁板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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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条 5 厂房必须有足够高度,并设置有挡风板的天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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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条 6 厂房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区域,如热模锻作业点、锻件酸洗间、锻件清理间等处应设置有足够能力的抽(排)风装置或除尘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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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条 7 中频电源、酸洗间等应隔成独立的房间,并满足该工种作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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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条 8 锻件酸洗间的顶棚、墙壁、地面应光滑、防潮并易于清理
各槽至沉淀池前应采用明沟排水,并加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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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条 9 设备基础地坑内、地下烟道、地下各类动力管沟均不应渗出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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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条 10 厂房内各种动力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