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2003)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厂房跨度、起重机轨顶标高应与生产设备能力相适应,满足工艺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及采光,窗台标高应尽量降低(不包括封闭式厂房)。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 5.1.3 条 2 配置起重机的厂房应按起重机吨位的大小设置检修设施,起重机检修时不应影响正常生产。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 5.1.4 条 3 车间地面荷重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 5.1.5 条 4 地面材料除水泵房、机修间、生活间可以使用水磨石、混凝土外,应选用耐热,耐冲击的素土地面或炉渣地面以及缸砖或铸铁板地面。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 5.1.6 条 5 厂房必须有足够高度,并设置有挡风板的天窗。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 5.1.7 条 6 厂房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区域,如热模锻作业点、锻件酸洗间、锻件清理间等处应设置有足够能力的抽(排)风装置或除尘装置。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 5.1.8 条 7 中频电源、酸洗间等应隔成独立的房间,并满足该工种作业的要求。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 5.1.9 条 8 锻件酸洗间的顶棚、墙壁、地面应光滑、防潮并易于清理。各槽至沉淀池前应采用明沟排水,并加盖板。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 5.1.11 条 9 设备基础地坑内、地下烟道、地下各类动力管沟均不应渗出地下水。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 5.1.13 条 10 厂房内各种动力管道的架设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经常检修以防渗漏。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 5.1.14 条 11 厂房应设置避雷装置。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 5.1.15 条 12 厂房内应合理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安全疏散口应能满足人员紧急疏散和消防车出入的要求。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 5.1.16 条 13 厂内应设有更衣室和浴室,应尽量靠近车间,地面应使用防滑材料建造。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 5.1.17 条 14 车间的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的内外温度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根据...